申聘注意事項


 

初次申辦外傭須知

  1. 配額申請
    到台工作的外傭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核配名額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 
  2. 僱傭合約
    移工的勞動契約有效期為三年;家庭類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17,000元,且雇主必須免費提供住宿及膳食;製造業月薪不得少於台幣NT$21,009元,膳宿費由雙方協議訂之。移工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度來台,因此一名移工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十二年。  
  3. 機票
    移工來台機票由移工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兩年(至多可展延一年),完成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傭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傭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4. 工作時間
    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外傭的工作時間,但僱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傭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5. 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小型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僱主,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或沒有對外傭實施任何訓練。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介紹費用,同時應對外傭提供家事、護理等訓練。  
  6. 外傭可享有的假期
    外傭每星期應有一天的假期,另外當工作滿一年後續約一年時可享有特別休假7天;若外傭 因病請假,僱主應給予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其薪資折半發給。 
  7. 外傭保險問題
    外傭抵台後,僱主必須協助外傭加入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全民健保保費由外傭自行負擔30﹪,其餘由雇主負擔。意外險保費部分則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僱主須負責外傭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若外傭於假日外出時,僱主最好先與外傭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 
  8. 切忌聘用非法兼職外傭
    部份非法逃逸外傭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外傭逃逸兼職是非法的,外傭及僱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僱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9.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偶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10. 政府規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所需時間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傭來台入境後需定期繳納每月2,000(家庭監護工)之就業安定基金。

 

申辦流程

國內配額申請:
項目
時程
說明
辦理求才登記【先行辦理】
1天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刊登求才廣告
3天
連續刊登3天
領取求才證明
7天
國人無人應聘證明單
檢附資料函報勞動部
2天
申請看護工者應連同診斷書正本
勞動部審查資格
10~14天
本公司備妥履歷表供雇主挑選
海外駐台機構文件驗證
7~14天
 
契約函寄國外
3天
 
國內作業--總計約時
35天
 

國內配額申請:
國別
菲律賓
印尼
越南
蒙古
海外作業--總計約時
45天
35天
15天
訓練素質,觀察中!

 

薪資發放

基本薪資

  1. 外籍幫傭、監護工之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
  2. 移工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準日。
  3. 發放薪資時請依照本公司提供之“薪資表”上所列以台幣直接給付予外傭,並務必要求外傭簽名,以免日後發生困擾。
  4. 加班費或僱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5. 本公司並不鼓勵僱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僱主應電告本公司,先行與外傭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6. 若外傭要求調高薪資,僱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7.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應依據外傭之『薪資表』將其國外貸款、服務費等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健保自付額則直接由雇主自行扣除後再行繳納,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於外傭。
  8. 外傭入境時本公司將隨附“薪資單”供雇主發放外傭薪資之用,僱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外傭,雇主若未準時發薪資或請女傭於薪資表上簽名,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
  9. 外傭簽名之薪資表僱主應妥善保存,外傭離境前僱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外傭與僱主間之金錢關係。
  10. 依勞動部規定:雇主預扣之所得稅款應以移工個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存入。
  11.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服法之規定,雇主給付移工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移工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移工收存,並應覈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移工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移工之許可。
     

加班費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而加班費稱:外傭放棄休假日,應雇主要求加班,雇主應額外給付外傭之費用。
  2. 加班費給付金額為月薪除以三十,所得之即為一日之薪資。
  3. 加班費是以日薪計算。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保險事項

一 、外傭加入全民健保
加退保申請

  1. 為確保外傭權益,落實勞動契約之規定及避免外傭發生意外時增加僱主負擔,外傭於入境工作時,
    需加入台灣地區“全民健康保險”。
  2. 加保-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
  3. 退保-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如離境日、轉出日或逃跑日期)
  4. 該項手續於外傭入境時,由僱主填寫委託書交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外傭入境一個月之作業時間將外傭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一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本公司洽詢。
     

費用

  1. 算進不算出-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
  2. 加退保以每月12日為截止收件,12日以後申請案件,費用會計算於下個月一併繳費。
  3. 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請雇主按時繳費。
  4.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外傭自行繳納。
     

健保IC卡

  1. 初次申辦免費
  2. 離境時不需繳回,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需付200元申請補發。
  3. 遺失、資料變更、毀損,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
  4. 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証件正本。
  5. 外傭之健保卡若使用完畢,可攜帶護照、居留證至各大醫院辦理換卡手續。
     

IC卡保存注意事項: 

  1. 妥善保存健保IC卡,晶片表面請勿刮、戳、折或置於高溫或具腐蝕性的環境中。
  2. 晶片表面如有氧化現象,造成資料讀取困難,可以橡皮擦輕拭
  3. 置於皮夾內時,儘量避免長時間放於後褲袋內,以免坐折卡片。
     

具健保身分但未取得IC卡時,需就醫可以參考以下方式:

  1. 至醫療單位填寫例外就醫名冊。(需加附投保申報表影本,或IC卡補發繳費證明)

  2. 7日內可取得IC卡者,可先押單,於7日內補繳IC卡並向醫療單位申請退費。
  3. 無法於7日內取得IC卡者,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於6個月內,向醫院所在地之轄
    區分局申請退費。  
     

二、外傭加入意外險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協助外傭投保意外保險。
  2.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因此雇主額外幫外傭投保意外
    險正可規避風險。
  3.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
  4. 投保意外險額度為NT$500,000,一年之保費約為NT$225元。
  5. 外傭入境時由雇主簽署『委託書』後由本公司統一處理。

 

所得稅繳納

(一)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 月1日起,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28170元)以下者,得按給付額扣取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例:

  1. 家庭類計算如下15840*6%/950元*計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2. 製造業其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計算如下:
  • 28170以上 X 18%/3380元
  • 28170以下 X 6%/1127。
  1. 境內居住者5%計算。
     

(二)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向國庫繳清 ,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圍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其應納稅額,除股利和盈餘按30%扣取稅款外,其餘各類所得,例如:薪資、 利息、租金等,皆按20%扣取稅款, 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稅。另依同法第11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罩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該分局指出,某公司負責人甲君,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所稱之扣繳義務人,於91 至95年度間給付乙君租賃所得600萬元,惟給付時僅按10%扣繳稅款,經該局查詢人出境紀錄及戶籍資料,發現乙君在國內均無設籍紀錄,且每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停留時間亦未滿183天,係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依上開規定應按20%扣取稅款,甲君於給付時,按居住者以 10%扣取稅款,合計約短扣60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處1倍之罰鍰;至逾期申報扣繳憑單部分,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或薪資、利息費用時,應確實問明所得人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俾利正確扣報繳所得稅款,以避免受處罰。
 


 

休假規定

 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
  2.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 依據本公司規定,外傭入境一年內不得休假,另有協議者依協議行之。
  4. 外傭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5. 外傭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
  6. 外傭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晚上八點前返回雇主家。
  7. 外傭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8.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9. 一般而言,外傭休假日為星期日,惟僱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傭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 外傭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 外傭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3. 若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 特別休假期間僱主仍應給付外傭薪資;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 僱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別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返鄉休假規定

  1. 外傭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2. 外傭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 外傭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4. 外傭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外傭工作期滿返鄉

  1.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2.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外傭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3.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傭回國後追討無門。
     

外傭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
    絕給付若雇主聘僱菲律賓或印尼籍外傭,則其期滿返鄉機票費由移工自行負擔。
  2. 機場送機之車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3. 外傭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及座艙等級。
  4. 行李超重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聘僱合約

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傭來台後不得轉換僱主,僱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傭,應向勞動部報備,並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 僱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
  3. 終止聘僱契約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工作期滿。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工作不勤奮。
    ‧詐欺或行為不檢。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捏打雇主之小孩。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1.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1. 雇主因故遣返外傭時,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

 

如何愉快與外傭相處

一 、關心(carefor)
外傭初到台灣,對於環境完全陌生,心中充滿著恐懼,此時僱主的角色及態度對她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外傭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離鄉背井遠赴他鄉工作,在精神上的調適是僱主必須重視的,適度的關心不但可拉近僱傭間的關係,更能協助外傭提早適應異鄉的生活,在工作上能早一點進入狀況,而且對外傭的多一層認識這何嘗不是對僱主有多一份的保障。

二 、尊重(respect)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的尊重,當外傭作錯事情時,僱主如果用委婉的口氣來取代大聲責罵,僱傭間的關係必定能更和諧,有時僱主情緒上非理性的責備是相當令外傭感到難堪傷心的。開除、遣送對外傭而言都是相當嚴厲的指責,僱主應該避免使用類似的字眼來管理外傭。

三 、讚美(praise)
適當的讚美也是拉近僱傭雙方關係的良方之一;家務的繁瑣需要的是耐心,外傭長時間從事重覆性的家務工作,與外界人事物的互動是相當薄弱的,僱主與其家人成為與其最親近的人,因此僱主的讚美對外傭們來說是勤奮工作的重要動力之一。

四 、融洽(harmonic)
外傭與僱主間日夜朝夕的相處,如果僱主不能把外傭當作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在相處上總會感到家裡多了一個外人而感到不自在;家庭聚會上餐館時,順便帶外傭一塊去;農曆年吃年夜飯時,一同邀外傭上桌吃圍爐;外傭生日時訂個小蛋糕,與小朋友一起替外傭慶祝;僱主小小的心意,對外傭而言可是會大大的感動喔!


 

外傭入境應辦理事項

 居留證辦理

  1. 外傭初抵台時,應至警察局辦理指紋按捺及在台工作居留證,一般而言,在外傭抵達僱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
  2. 居留證之效期為一年,故一年應辦理一次,辦理時僱主應準備:◎外傭之護照◎原居留證。
     

指紋按捺

  1. 外傭來台後需至警察機關辦理指紋建檔手續。
  2. 二度來台者則無須重複辦理。
     

定期體檢

  1. 外傭抵台之日須安排至勞動部指定醫院辦理“入境體檢”, 一般而言,在外傭抵達僱主家前,此手續本公司已辦理完成。
  2. 往後應按勞動部規定之時間安排外傭接受“定期體檢”,屆時煩請雇主配合辦理。
  3. 外傭至醫院接受體檢時,僱主應協助準備:外傭照片一張。體檢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聘僱許可函之辦理

  1. 取得醫療院所之合格體檢報告後應向當地衛生機關核備。
  2. 外籍幫傭、監護工於入境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以確立聘僱流程之完成,該項作業於辦妥居留證後由本公司負責協助僱主辦理。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勞工應定期向勞動部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工作別
類別
項目別
就業安定費數額/月
家庭類
家庭看護工
 一般家庭
2,000 元
 中低收入戶
1,200 元
 低收入戶
600 元
家庭幫傭
 本國雇主
5,000 元
 外籍雇主
10,000 元
製造業
一般製造業
 
2,000 元
重大投資案
 傳統產業
2,000 元
 高科技產業
2,400 元
營造業
一般營造工
 
1,900 元
公共工程營造工
 
3,000 元
漁船業
 
1,900 元
養護機構
 
2,000 元


繳納方式

勞動部將於每三個月由勞動部寄發帳單至銀行或超商繳納,逾期繳款將加徵滯納金至一倍,您可持繳費單於各地郵局櫃檯繳納,或利用郵局帳戶轉帳代繳及各銀行之ATM轉帳繳費。

 ※煩請您務必準時繳納就業安定基金,逾期將徵收滯納金,甚至撤銷移工之聘僱許可。雇主如欲查詢繳納紀錄可至勞動部網站www.evta.gov.tw中『便民資料查詢』選項中查詢,逾期繳納者將課滯納金。


 

定期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實際體檢項目依勞動部指定移工體檢醫院辦理。】

  1. 胸部X光攝影檢查
  2. HIV抗體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入境後工作每滿半年之健康檢查免驗)
  5. 大麻檢查(移工入境前於母國健檢醫院辦理,入境後免驗)
  6.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7. 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其他

  1. 入境體檢不合格者,須於十四天內遣返離境。
  2. 定期體檢不合格者,除腸內寄生蟲外,亦需遣返離境;定期體檢中檢驗出罹患腸內寄生蟲者(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得在30日內治療及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呈報衛生局核備。
     

專車接送【體檢需時3至5小時左右,且不包含醫院往返之交通時間】

  1. 外傭之定期體檢日期由本公代為安排,一般而言於體檢日期前七日內本公司將以電話聯絡方式通知雇主。
  2. 體檢當日外傭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時間在僱主家等候本公司之體檢巡迴服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