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申辦條件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手冊類別】: | |
1.平衡機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2.智能障礙 | 8.其他先天缺陷 |
3.植物人 | 9.精神病 |
4.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5.自閉症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6.染色體異常 |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持身心障礙手冊可申請外籍看護類別及新舊制對照表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身分証影本
-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 診斷証明書正本
失智輕症者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所需文件:
A.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在有效期限內,D診斷代碼: 【換 10.1】失智症者(輕度),即可申辦。
B.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記載失智CDR=1,免立巴氏量表,即可申辦。
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二、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上要記載:
失智 CDR=1 或失智 CDR>1,沒有記載失智CDR分數,就要再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