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規 > 勞動力發展署 > 相關法規命令 >> 無薪休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雇主實施無薪休假,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管制外籍勞工申請   勞委會表示,因應經濟環境變化,日前已有多家雇主實施或預計實施無薪休假,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勞委會將對實施無薪休假雇主所提出外國人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招募、入國引進、聘僱及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案予以管制。 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次按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以下簡稱54條裁量基準)規定,雇主申請招募及聘僱外國人,其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對與所聘僱外國人從事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施以無薪休假或其他不供給工作方式者,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再按「雇主聘僱第2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以下簡稱72條裁量基準)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有與對所聘僱外國人從事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施以無薪休假,而所聘僱之外國人正常工作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本法第6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基於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針對實施無薪休假之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將採下列方式管制: (一)管制實施無薪休假並提出外勞申請案之雇主:倘雇主要求從事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無薪休假或以先裁減本國勞工降低成本,而所聘僱外國人仍正常工作;或雇主積欠本國勞工薪資而正常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或有其他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情事者,已涉嫌違反本法第42條規定,依據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第1款、第2款、「雇主聘僱第2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將按所生違反本國勞工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許可之人數,採1:1之比例,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或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應依本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將函請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及輔導:發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或知悉雇主通報實施無薪休假,且該雇主同時聘僱外籍勞工時,應將相關規定及其法律效果告知雇主,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避免雇主應不諳規定致生違法之情形。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葉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