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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08:11 聯合報 / 記者
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孟姓移工拿廢鐵、木頭把柄自製成具殺傷力的長槍要捕獵鳥隻來吃。記者曾健祐/翻攝
 
台中1名泰國籍孟姓移工為了想獵捕鳥隻替自己加菜,竟撿來廢鐵、不鏽鋼及木把手等,在宿舍自行加工成1把土製長槍,去河堤狩獵被警方發現逮捕;法院考量,孟在泰國上有老、下有小,全靠他1人在台工資維生,情堪憫恕減刑後依槍砲罪判他2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孟男為了方便獵捕鳥隻,私下拿廢鐵、不鏽鋼及土鏟等原料,在宿舍裡面自行改造,將拆下土鏟木製握把當作槍柄,再用鐵、不鏽鋼做成板機、槍管,以取得的喜德丁火藥當動力。

2021年9月7日晚上9點多,大甲分局巡邏經大安區東西三路堤防道路,發現孟男正拿著這把土製長槍要獵捕鳥類,結果經員警扣得槍枝、鋼彈等,依槍砲罪嫌將他移送;孟落網均坦承不諱,另土製長槍經鑑定也具有殺傷力。

法院審酌,孟男是泰國籍移工,在泰國仍有祖父、父母、妻子及3名小孩需要扶養,全都仰賴他來台賺取工資維生,考量孟是為了添加伙食,才會自製槍枝,顯然與其他危害社會行為不同,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因孟的辯護人也主張,孟男應可以類推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狩獵部分;但法院認為,槍砲條例第20條規定是考量原住民使用獵槍有其生活上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的行為,是嚴重侵害原住民人權才訂定。

但本案中,孟男是外籍移工,並不是原住民身份,難認有何相同文化背景考量,並無類推適用之理。審酌孟製造槍枝仍對社會治安有一定危害,犯後坦承及家境等一切情狀,依犯非法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他2年6月,併科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