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徑 : 服務介紹 > 最新消息

2019-09-07 13:22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明年元旦上路的勞動事件法,不但大幅改善過去對勞工不利的訴訟障礙,如將舉證責任回歸雇主,法院管轄權由勞工選擇等,另外新增的勞動調解程序首度在司法訴訴過程納入民間人士參與,法官可在勞動調解就揭露判決結果,意味勞動調解委員可與法官掌握判決生殺大權,被喻為具有「準國民參審」精神。

去年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後,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曾表示,此法是畫時代立法,對於邁向勞動均權邁出重要的一步,包括降低勞工起訴的門檻、讓訴訟結果更快實現。

對勞工而言,勞動調解由勞資組成;法院管轄權則讓勞工有更大決定權,以及裁判費減輕或免除,舉證責任減輕等,都讓勞工在訴訟過程中能夠獲得實質上的公平等。

了解行政調解作業工會幹部認為,其中新增的勞動調解機制已具準國民參審精神,更是一大突破。他說,以往勞資爭議案件以行政調解為主,雖可就事實溝通,但常常淪為勞資雙方各吐苦水,較難做出判斷,通常只能尋求雙方各讓一步,勞工權益打折再打折。

工會幹部表示,勞動調解因為直接由承接該案法官主持,法官可在勞動調解階段進行證據蒐證、言詞陳述,釐清事實;更重要的是,與會的勞動調解委員可發揮對勞動法令專業判斷提供建議,協助法官提出調解方案供原告被告參考。相較以往純由法官論斷事實與證據合理性,已經具有國民參審精神,應有助減少「恐龍判決」。

此外,勞動調解若勞資雙方無法合意時,法官可在勞動調解程序提出和解方案,並揭露訴訟結果,資方若在勞動調解階段意識判決對自己不利,就可提早接受和解方案,可縮短訴訟歷程,勞工不必再因冗長的程序而對訴訟讓步,也改變以往資方在勞動訴訟優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