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2.未婚同居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基此,只要受僱者符合上開要件,即得依法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依同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按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綜上,未婚同居之男女尚非屬配偶關係,故無配偶未就業之情,只要受僱者符合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要件,即可依法向雇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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