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3.立即上工計畫申請單位發生何種情形時會無法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1.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一個月。 2.僱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3.同一申請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 4.僱用同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同一失業者之其他申請單位,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6.屬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7.自行僱用未經執行單位認定之失業者。 8.有不實申領之情事,經查屬實。 9.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執行單位查核之情事。 10.於本計畫核定前六個月及補助期間內,發生非法解僱人員、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 11申請單位於補助期間,僱用本計畫失業者之相關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12.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我要發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