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4.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何謂調解?
「勞資爭議調解」乃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法定程序,依該法第十條規定:「調解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其他行號時,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三 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及名冊。四 爭議之要點。五 選定調解委員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提出調解申請時,請務必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指定調解委員,以免本局需發函請申請者補件,延緩處理流程。另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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