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0.移工逃跑或者離境應如何處理?(答案可否詳加表格何處下載或索取寄送何處地址?需要先電話通報嗎?)

1.移工逃跑處理方式:
(1)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2)雇主聘僱外國人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或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未查獲者即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而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就業服務法第58條)。
2.移工離境處理方式:受聘僱之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1)移工免驗證程序離境情形:(a)聘僱許可屆滿前十四內出國(b)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c)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令限期出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1日勞職外字第0951180291號令)
(2)移工逃跑或離境不需先電話通報。
3.通報相關文件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址
http://bola.taipei.gov.tw/下載專區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各類移工申請書區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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