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7.為什麼要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凡事業單位僱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以外之外國籍勞工(即家庭幫傭、海洋漁撈、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等以外之外國籍勞工)」,不論選擇新制或舊制,這些員工均具有舊制年資,未來符合退休條件時,參加新制年資之退休金應向勞保局申請,舊制年資部分仍須由公司依法給付退休金,故必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月提撥,保障勞工退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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