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21.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工獎勵金申請資格及文件?

1、臺北市的公司,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之私立義務單位,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在本市、進用滿六個月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可以申請獎勵金,自第七個月開始核發獎勵金,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獎勵金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7,000計算。
2、如果員工總人數在5人以上未達67人之私立非義務單位,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其工作地點在本市,進用滿過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核發獎勵金,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獎勵金額以每月7,000元計算。
3、申請時需附申請表、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員工加保資料影本、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影本、出勤紀錄影本、薪資清冊影本。前述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加保資料影本、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影本,於第一次申請時已提供者如無異動得免檢具,但有異動時仍應檢具異動後之資料。
備註:
自98年8月起,員工總人數達67人以上即為義務單位,98年7月以前則為員工總人數達百人以上為義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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