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7.如何申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頭家寶障--訓用留實施計畫」獎助金?

為鼓勵設立於本市具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公司登記統一編號、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本局委辦社區化就業服務單位推介身心障礙者至該公司任職,且受僱之身心障礙者為40歲以上、符合非自願性失業身心障礙者或符合支持性就業者(後者需經由本局進行專業認定後,方取得申請資格)。
2、雇主給付身心障礙者之月薪 、時薪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身心障礙者每週工時不得少於20小時或每月不得少於80小時。
3、申請單位所提報身心障礙員工之勞動條件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4、雇主不得以其原單位離職員工之再行進用,而為本計畫之申辦補助。
補助金額:第1、2、3個月以實際薪資三分之二獎勵之,每名最高以10,000元為限;第4、5、6個月以實際薪資三分之一獎勵之,每名最高以5,000元為限。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起始日(即勞工保險加保日)起2週內,提具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通知書(內含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工廠登記證影本等。非自願性失業身心障礙者於申辦時須另提具「非自願失業證明或切結書」憑辦。
洽詢電話:2559-8518轉分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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