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6.申請設立庇護工場時應準備什麼文件?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時,依工場設立狀況及型態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三) 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為建管單位審核標準〉
1.場地自有者: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項目及內容。
2.場地非自有者:
(1)土地或建物2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2)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項目及內容。
(四) 平面圖(應標示申請範圍):
1.現況平面圖正本5份:1/200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並卷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詳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30(需由建築師簽證)A3大圖。
2.建築物原始平面圖(應標示申請範圍):向本府建築管理處資訊室申請大圖。
(五) 設立計畫書(正本1份、影本9份)。
(六) 公辦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市立醫院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
(七) 醫療機構檢附工場業務符合相關醫療法令之切結書。
(八) 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九) 工場員工名冊。
(十) 其他經本局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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