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3.一般人是否可以從事按摩工作?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患治療者,不在此限。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針對「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法令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效本市基於維護視障者及其他勞工朋友的工作權保障得以創造雙贏,在本市從事提供按摩業手技(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之營業場所,在未來三年,凡工作人數滿3人者,進用1位視障按摩師提供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執行,依此比例進用之營業場所,本局將從寬認定及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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