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不服罰鍰裁處書之訴願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訴願書及處分書影本向本府提起訴願,並將副本抄送勞動部。」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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