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7.如何申請律師費補助,申請辦法及資格對象為何?

一、依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下稱本基金)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律師費補助,應自提起每1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檢具申請書、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律師委任狀、未獲其他單位補助切結書外,第1審另須檢具起訴狀影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文件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具上訴狀及第1審或第2審裁判文書影本。二、依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本基金係補助:
1、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2、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另依本基金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
2、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者。前項之補助對象,應以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而涉訟者為限。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申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詳細規定及其他應附文件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http://www.bola.taipei.gov.tw/)下載專區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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