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3.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補助對象為何?

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址,特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本基金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二、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者。 前項之補助對象,應以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而涉訟者為限。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各縣(市) 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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