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2.應如何申請本基金之訴訟補助?需檢具那些文件?

申請本基金之各項補助者,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申請:一、申請裁判費、執行費補助者 :應檢具申請書、起(上)訴狀影本、裁判費或執行費收據影本。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律師費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律師委任狀、未獲其他單位補助切結書外,第一審另須檢具起訴狀影本、調解不成立證明文件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應檢具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三、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四、因發生職業災害罹患職業病,申請補助者:除前三款文件外,並應檢附主管機關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或認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除前項規定外,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請提供有關文件影本。前二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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