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25.不同事業單位之間可否約定,依勞工任職於各該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可依比例分擔勞工之退休金,並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規定,勞工申請退休所計算的工作年資,僅採計於同一事業單位,只有在事業單位所訂之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標準,例如:可併計勞工任職其他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這自然是被允許的。
基本上,併計勞工任職其他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以及不同事業單位之間約定依勞工任職於各該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比例分擔勞工之退休金的部分,只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事業單位的退休辦法,俟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核發退休金時,分別自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用,自無不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24日臺90勞動三字第0029215號函)
我要發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