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2.事業單位能否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1. 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各事業單位經過試算,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2. 有關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標準,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以(82)臺勞動3字第 48674 號、(82)勞動3字第76414號函釋在案,「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即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停提撥之申請。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上提供之試算軟體僅供事業單位參考之用,且因考量流動率(勞工退出率)之因素,與前述可申請暫停提撥之標準不同,故如事業單位已達該試算結果所建議之提撥金額,但未達暫停提撥之要件時,事業單位仍須在「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繼續依法提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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