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7.新制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雇主應如何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需將以前公司未辦理提撥之期間補足?若雇主於一年內一次提足是否違法?

新制第13條所規定之足額提撥,並非要求雇主追溯補提以往未提撥之期間,而是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未來最終應依勞基法規定負擔之退休金總額,並依此退休金總額精算出5年內每月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2%~15%),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因此,事業單位須自行計算在職勞工所有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及每月提撥率,並於5年內足額提撥退休金於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若雇主有能力一次提繳完畢,亦屬可行。(新制第13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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